2020年3月,许某将其房屋出租给陈某,对于该房屋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双方没有特别约定。2021年3月,陈某邀请好友赵某到家中做客,期间,赵某被房屋客厅的玻璃吊灯砸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21年4月,赵某医治无效死亡。一个月后,受害人赵某父母将许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许某主张房屋已经出租给陈某,陈某作为房屋的直接管理人,未尽到提醒及房屋基础设施的维修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则认为,许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负有管理、维修义务,应由许某承担赵某死亡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许某和陈某根据各自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赵某死亡系被房屋客厅的玻璃吊灯砸伤所致。依据法律规定,作为承租人,陈某对于房屋享有直接控制管理权,在租赁期间,应尽到对房屋合理范围内的使用、妥善管理义务,且对于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检查、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故陈某对于房屋发生吊灯坠落造成赵某死亡的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作为房屋所有人的许某,对于房屋的基础设施负有维修义务,现房屋发生吊灯坠落,与许某没有及时对吊灯进行检查维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许某有一定过错,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许某和陈某均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吊灯坠落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也未举证证实其对房屋尽到了合理的维修、管理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推定两人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损害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如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对房屋要尽到合理的管理、维修义务,确保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避免“高空坠物”等意外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