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黎云霞 李晓琴)今年4月16日,郭某某收到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一纸《刑事赔偿决定书》,他可以获得5万元的国家赔偿。这笔于2011年办理他挪用公款案中错误追缴的款项终于返还给了他。
1999至2008年期间,郭某某任临湘市粮食局某某粮食收储公司经理时,将公司解散时收回的大米货款237200元分三次上缴187200元至粮食局财务,剩余50000元截留未上交,用于个人开支。临湘检察院在2011年11月1日以郭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并追缴5万元。2012年5月31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临刑初字第50号判决书认定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365bet网址搜索器_365bet365娱乐场_365bet大陆网站
2013年底,郭某某将请求多收财务退还的报告送至检察院,通过立案调查,临湘检察院发现郭某某挪用公款罪案发前,已将挪用的50000元退交粮食局财务,认为郭某某对被追缴的50000元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予以赔偿,遂作出刑事赔偿决定。
本着勇于纠错、闻过即改的精神,临湘检察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利,其行动得到了相关人员和部门单位的一致赞扬,彰显了检察机关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