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万华兰 黎云霞)“这起案件,我们不同意自侦部门意见,建议公诉科将此案提交检委会作绝对不诉”。这是2015年10月19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小组对该院自侦部门所办理的一起行贿案件进行评查时所发出的声音。
为了加强对案件的监督评查,提高办案质量,8月,临湘市检察院从公诉、侦监、反贪、反渎、案管抽调了五名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案件评查小组,不定期对本院案件质量进行评查,重点评查“三不一撤”案件。
小组成立不久,便小试牛刀,唱了主角。10月19日,在查阅自侦部门一起受贿案案卷时,案件评查小组成员的火眼金睛发现了问题。通过查阅案卷,评查小组成员发现行贿人李某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吴某和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吴某亲属进行了行贿。对于吴某受贿的一万元,由于证据不足,起诉意见书上并没有认定受贿金额;而对李某的起诉意见书又认定了这笔一万元的行贿金额,两份法律文书明显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因李某对吴某亲属的行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案件评查小组成员因此得出结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行贿行为不宜作犯罪处理。随后,评查小组提出的上述建议被院检察委员会采纳,避免了一起错案。
据悉,该院案件评查小组成立后,在案件评查各阶段严格履行评评相关程序,查阅卷宗材料,填写评查意见表,提出整改措施,真正做到了评查不走过场,有始有终,对于进一步规范干警执法行为,引导办案人员树立务实、科学的办案观起到了有效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