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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湖南临湘一假释犯贼心不改屡次盗窃再进宫
        时间:2017-06-08  作者: Admin|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讯(通讯员黎云霞 肖娜妮)近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被临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这位身处假释期的85后男子终因贼心不改,重操旧业,难逃法网,再次进宫。

        因盗窃罪、逃脱罪,2008421日,21岁的徐某某获刑八年六个月;因狱内表现良好,201321日获得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内,本应思过悔改,重新做人,但徐某某仍旧没有经受住不劳而获的诱惑,重新走上盗窃旧路,屡次作案。

        20147月至20166月间,徐某某单独和伙同柳某某(已判刑)先后在临湘市江南镇、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县等地盗窃6次;其中,徐某某单独作案3次,盗得人民币23400元,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2516元;伙同柳某某作案3次,盗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855元,6次作案共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金额人民币57771元。

        20161114日,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其与柳某某在本市某某水泥厂盗窃电缆线三次的事实;然而对于自己单独在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县等地居民家中盗窃的犯罪事实却三缄其口,始终没有透露半个字;其后,侦查机关通过指纹比对比中多起盗窃现场提取的指纹。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发现仅有指纹比对记录,并无其他证据印证;若盗窃事实成立,徐某某的涉案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承办人随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其他三起盗窃案件的证据材料。最终认定徐某某盗窃六次,数额巨大.....而徐某某因心存侥幸,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纵然主动投案,也未能认定自首。

        身处假释期却屡次盗窃作案,主动投案自首却又隐瞒多次犯罪事实,不按逻辑行事的徐某某终因自己的荒唐行径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肖娜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待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已交代的犯罪数额少于未交待的犯罪数额,属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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