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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黄某辉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时间:2022-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月6日上午,黄某辉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岳阳县法院公开审理,岳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闵孚君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黄某辉等8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长江流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电网、丝网、地笼网等禁用工具,在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非法捕捞近四十次,捕获渔获物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黄某辉等8人的行为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长江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他们分工明确,指定专人下湖捕捞、接运渔获物和送店销售,从“小打小闹”、“偷偷摸摸”到专业化、团队化作案,形成了“捕—运—销”一体化的利益团伙。 

         

        除依法起诉8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检察机关还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裁定8名被告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经调解,去年12月下旬,被告人已出资21万多元,购买446万尾鱼放流洞庭湖。
         

        因疫情防控需要,其中4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视频受审,另4名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庭审现场,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将择期宣判。 

         

        附出庭意见书: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出庭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院提起的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艾某某、唐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谢某某、丁某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我们受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并依法对民事诉讼程序实行法律监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充分证明了黄某某、陈某某等8人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清楚,侵权行为明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庭审开展法制教育,现根据全案实际发表如下意见: 

        一、铁规禁令必须生威——不能让制度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长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物质支撑,也是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滔滔江水哺育着424种鱼类,仅特有鱼种就达183种。然而随着污染的加剧、掠夺式的捕捞,长江鱼类种类、数量都急剧下降,渔业资源面临枯竭的困境,部分水域甚至达到生物完整性最低的“无鱼级别”。为了让母亲河休养生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了一项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长江十年禁渔。农业农村部宣布,从2020年1月1日起,水生生物保护区等重点水域实行十年禁渔,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水”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流域治理的专门性法律《长江保护法》也正式实施。为保护长江生态,我们出台了多项制度,织密了法治之网。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下留情,不能下不为例。本案中,黄某某等8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极为淡薄,为了追逐一己私利,不顾禁捕的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给长江渔业资源造成了直接破坏,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其一,8名被告人作案手段恶劣,对生态资源破坏极大。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短短半年时间内,被告人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力、“地笼王”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工具及方法大肆捕捞三十余次,共计捕捞渔获物一万余斤,其捕捞频次之密、渔获物之多、破坏程度之高,对东洞庭湖水域渔业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致命性的,也严重影响了东洞庭湖水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其二,8名被告人罔顾法律规定,牟取暴利意图明显。某某、陈某某作为湖区周边水产经营商铺老板,为赚取更多利润,主动邀集李某某、唐某某、丁某某、艾某某4人入伙分红;李某某等4名被告人作为职业渔民,在已领取国家给予的退捕补贴后,不按要求上交丝网、地笼网等捕捞工具,双方一拍即合,购置船只、设备,其为利而渔的作案动机昭然若揭。而且发展到后来他们竟然嫌弃地笼、丝网捕鱼太少、来钱太慢,干脆采取大规模的毁灭性的电力捕捞方式----他们是赚钱了,鱼儿却遭殃了。 

        其三,8名被告人属顶风作案、一犯再犯,主观恶性较大。8人作案时间都发生在“十年禁渔”宣传发动如火如荼、相关部门强力监管之际,他们却自以为发现了可乘之机,找到了生财之道,心存侥幸、向险而行,禁渔期、禁渔区、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项项违反;而且黄某某、陈某某、艾某某、丁某某、丁某某等人还曾因非法捕捞受过刑事制裁或者行政处罚,但这几人却不思悔改,再次以身试法、“重操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上述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谁破坏、谁担责——修复生态一个也不能少 

        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修复难!作为守护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对于触碰生态红线、践踏法律底线的行为绝不放过、一追到底。让谁触犯、谁受罚,谁破坏、谁修复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共同遵循。 

        第一,8名被告对生态资源的破坏极大,影响深远。纵观本案,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居中策应及销售,被告人陈某某、艾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丁某某5人负责下湖捕捞,被告人谢某某、丁某某负责渔获物的分类、称重、打包及运输,形成了有组织、有分工、有合作“捕-运-销”一体的利益团伙。且随着队伍不断壮大、设备不断更新,从开始的一艘快艇加丝网到后来的两艘快艇加电捕,从小打小闹、偷偷摸摸到专业化、团伙化、链条化作案,相较于其他个人犯罪,对生态资源的破坏更为突出。 

        第二,检察机关要求8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黄某某、陈某某、艾某某、李某某、唐某某5名被告人合谋后共同非法捕捞、销售谋利,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东洞庭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谢某某、丁某某两人虽没有直接实施非法捕捞,但明知他人从事非法捕捞,仍帮助陈某某等人运送捕捞工具,转运渔获物,按次领取报酬,助推了侵权后果的发生。故8名被告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均与渔业资源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在各自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8名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请求合情合理。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黄某某8人非法捕捞行为导致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成鱼11000千克、鱼类繁殖量减少约500万尾,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生态修复费用为211000元。故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评估意见特提请法庭判决8名被告人按照各自参与捕捞的方式、次数、渔获物数量及获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三、十年禁捕任重道远——守护一江碧水需要共同努力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更是观照现实、映照未来的科学决策。要坚决打好十年禁渔的攻坚战。有资料显示,长江这些年不仅野生鱼类数量锐减,从过去的“天然鱼仓”到现在的不足全国淡水捕捞量的0.15%,而且青草鲢鳙“四大家鱼”的种苗发生量也从高峰的1200亿尾到最低的10亿尾,下降了90%。长此以往,养殖的鱼类因无法及时补充野生种群造成基因退化,无鱼可吃也绝不是危言耸听。所以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犯罪,今天的庭审就是彰显我们用司法力量守护十年禁渔成效的坚定态度、坚强决心。 

        十年禁渔,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更要坚决打好十年禁渔的持久战。长江禁渔,为何从以前的三、四个月转变为十年之久?一方面,原来实行的短暂禁渔期,每当休渔期结束,无节制的捕捞就立刻出现,过去几个月的繁殖成果甚至几天内就被“迷魂阵”、“绝户网”“电毒炸”打捞殆尽,鱼类种群依然无法繁衍壮大,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并没有得到有效修复。另一方面,水产资源的恢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以常见的“四大家鱼”为例,它们繁殖成长通常需要3至4年,连续禁渔10年,通过2到3个世代的繁衍,鱼类种群数量才会显着增加,才能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专家论证,经过10年的恢复,“四大家鱼”的产卵量预计在200-300亿尾,也仅仅达到60年代的30%,而濒危鱼种产卵量则恢复占比更低。所以十年禁渔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有人质疑禁的太久没有必要、有人担心常年禁捕导致资源浪费的想法更是杞人忧天,毫无科学道理。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恢复长江生态,还要坚决打好十年禁渔的总体战。要加大退捕禁捕的宣传力度,让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要加强渔民转产安置力度,不至于因穷而捕、越穷越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共同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氛围,做到“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随着全面禁捕工作的推进落实,长江禁渔效果已初步显现,我们欣喜地看到素有长江三鲜的刀鱼数量在不断递增,消失20多年的鱼也重现江湖,“微笑天使”江豚出现频率明显增加、活动区域多点开花,长江生态恢复趋势向好。我们坚定地相信法治的力量将越来越强大,最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号称“最严禁渔令”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休闲性、娱乐性垂钓,将那些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锚鱼刺鱼等生产性、毁灭性垂钓行为纳入了惩治范畴,在恢恢法网面前,犯罪分子绝没有可乘之机,绝没有漏网之鱼!我们真诚地期待,十年禁渔之后,长江鱼类越来越多、生态越来越好、环境越来越美,母亲河、母亲湖将焕发勃勃生机。届时,让我们且待春风起,绿堤赏江豚! 

        上述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依法裁判。 

                                        

                            检察员:闵孚君 

                         2022年1月6日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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