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份,岳阳县检察院公诉科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入室盗窃的案件,被依法作刑事和解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1994年5月29日出生,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其与杨某、许某两人,在岳阳县中洲湘江村玩耍是,发现万某家中无人,三人边进入万某家中,盗得现金1170元,白沙烟3包。后三人在岳阳将所盗财物挥霍一空。
县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查,认为秦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特别是秦某某归案后,悔罪态度好,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及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该院依法对秦某某作为不起诉(相对)决定。(通讯员陈兴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