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与岳阳县司法局会签《关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中加强联系协助的实施意见》,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联络小组,确定工作职责和相关制度。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进行社会调查的,检察机关可自行调查或委托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应综合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工作,不得泄露案情及未成年人资料和家庭隐私。
整个《意见》充分体现了岳阳县院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为该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创造了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