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区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引起关注。根据判决内容,被告人付某贵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法院还判决其于2020年3月31日前“在君山区天井山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修复基地补植林地20亩”,并承担生态损坏评估鉴定费1.8万元。
据悉,专门建立“生态修复公益林基地”,由犯罪人以替代性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全市尚属首例。这也是君山区检察院成立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以后,联合区法院、区林业局开展的又一制度性探索。
“成立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的目的,就是为了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集中力量办理环资类案件,把‘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桥头堡责任担起来。”君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闵孚君表示。
而闵孚君自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成立时,就是该部员额检察官。今年2月,由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办理的何某焕、孙某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院判决两被告人缴纳4762元生态修复费用购买幼鱼投放至长江孙梁洲水域。
比起判决结果,让人印象更深的是他在法庭发表的一份《出庭意见书》:
“今天,坐在我对面被告席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焕、孙某秋是为非作歹、大奸大恶之人吗?显然不是,他们只不过是沿江而居,凭自己辛勤劳作生活的普通农民。他们是犯了不可饶恕、伤天害理的严重罪行吗?答案更不是,他们只不过像很多信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其他村民一样,在世代生息繁衍的长江里捕了一百多斤鱼而已。那为什么我们要将他们送上庄严的法庭接受法律制裁,而不是考虑他们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家庭条件困难,‘放他们一马’彰显法律温情的一面呢?”
“有数据表明,五十年代,长江‘青、草、鲢、鳙’四大家鱼的捕捞量是每年五十余万吨,而现在已逐年下降到每年几万吨,且短时间内还很难恢复,造成长江渔业资源锐减甚至面临枯竭的罪魁祸首就是过度捕捞。这些都说明,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保护难,生态损害容易、修复难。”
“相传古代逐水而居、靠水生活的渔民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不撒‘绝户网’,就是不用那种织得很密、很细的网捕鱼,因为他们懂得竭泽而渔就是自断生路的道理。古诗也云‘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籽在腹中;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盼母归’,因为他们懂得让鱼儿、鸟儿休养生息就是让人类自身绵延不绝的道理。古人尚且如此,作为现代社会的我们,更应该珍惜环境、尊崇自然,呵护生态。”
法、理、情,深入透彻,流露出检察官的专业、理性和温情,当即也引发各大媒体转载。
而这,仅仅是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成立后,该部办理此类案件的一个缩影。根据数据统计,自2018年11月以来,君山区检察院将所有环资类案件集中办理,共办理17件75人,追捕2人,追诉7人,办案数同比上升160%,其中办理非法采矿案12件6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3件7人,非法狩猎案1件2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件1人。同时,该院提出“一案两诉”理念,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职能,共办理5件10人。尤其重要的是,在办案数量大幅提升的同时,办案周期也由过去的案均27天下降到现在的17天。
“过去环保类案件分布在侦监、公诉、民行各个部门,每个部门的注意力可能还集中在其他类型的案件办理上,导致办理这类型案件的主动性不够,办理周期过长。”君山区检察院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主任李筱刚介绍说。
除了办案提速,更重要的是办案干警得到了专业化锻炼。
“没有成立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之前,各部门都要办理各领域案件,很难对环资类案件进行专门研究,办案也比较粗糙。但是成立部门之后,办的都是这类型的案件,经验就有了,现在这样的案子一到手上,就知道焦点在哪、问题在哪、重点在哪,办的案子也是精益求精。”该部员额检察官、君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如意说。
熟能生巧,事实就是如此。
2018年12月,卢某明父子因嘴馋想吃“野味”,带着两包呋喃丹来到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两门闸,向沿路湖水及浅滩投放呋喃丹,造成52只野生鸟死亡。
案件移送至君山区检察院后,生态资源检察部承办人立即审查鉴定书,发现死亡鸟类有有雄性绿头鸭3只、罗纹鸭3只、绿翅鸭4只、斑嘴鸭12只、翘鼻麻鸭30只,均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这么多鸟类死亡,必须作生态环保评估。”考虑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和影响,几乎成了办案检察官的“条件反射”。后根据专业机构评估,法院判决卢某明父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6万元及评估鉴定费用7000元。
“司法办案能力的提升,是检察机关服务绿色君山、秀美君山、精致君山的重要保障,是检察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保需求的必备条件。”闵孚君对此认识深刻。
唐代诗人刘禹锡有云:“遥望洞庭山水翠,白银盘里一青螺。”如今,“青螺”有了蓝色检察力量的守护,必定更加青翠精致,美不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