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胡莎 向华)2013年5月2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向公诉部门发出了第一封《非法证据排除告知函》,正式列出审查的案件中被采用的证据部分、被排除的证据部分以及公安机关仍需侦查的证据部分。
今年3月21日凌晨1点多,在随岳高速公路岳阳道仁矶收费站,丁某与杨某因涉嫌运输冰毒995.7克被岳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并于4月22日移送至岳阳楼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在侦监科办案人员的审查中,杨某突然翻供,拒绝承认自己参与运输毒品,声称自己只是坐在副驾驶位置,并不清楚脚下的衣物里面包着毒品。针对这种突发情况,侦监科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重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在查证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了一些证据与笔录不符合的疑点。“在笔录中提到,杨某对丁某说:‘你借钱给我,我毒品卖得快,钱很快就回来,我很快就可以把钱还给你。’像这样的话,在同期的录像和录音中是找不到的。”侦监科承办人员如是说。侦监科干警在经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仔细讯问,对案卷和证据进行认真调查,与办案民警进行交流沟通,并召开集体讨论会后决定:以运输毒品的罪名批捕丁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捕杨某。同时,因为杨某为吸毒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将杨某送至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并在强制戒毒期间逐一落实补充侦查内容,完善和固定证据。
而且,这种存在翻供情形的案子,在4月份就有4起之多。岳阳楼区检察院针对这些反映突出的翻供情况,在4月28日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将存在的问题反映给公安机关,并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款提出了相关建议。
侦监科科长易爱平说,我们经过讨论后决定,在作出批捕与不批捕决定后,必须马上启动批捕起诉联动机制。由办理案件的承办人制作《非法证据排除告知函》,列明该案证据的采用情况,哪些证据已经被排除,哪些证据应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连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等法律文书一并抄送给公诉部门。这样可以确保公诉案件在起诉案件阶段不贻误战机,优化办案程序,节约公诉部门审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