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非法持有改为贩卖、运输,近期,岳阳一毒贩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自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多次从湖北省洪湖市购买毒品,运输至岳阳贩卖,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3765.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0.17克另25片。
然而,刘某某起初只是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的犯罪嫌疑人。
“我们也是在办理另一起杨某贩卖毒品案时,发现杨某供述中提到一个叫‘宝宝’的人,说他一起购买了不少毒品,于是就在全市案件系统中查询,查到外号‘宝宝’的刘某某因非法持有50余克“冰毒”,正在岳阳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岳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熊丹介绍说,综合在办案件和杨某提供的情况,“我们判断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很可能存在漏罪事实。”
随即,案件立即上提至岳阳市检察院办理。
“必须固定证据。”这几乎是熊丹拿到案件的潜意识反应。为此,她第一时间联系杨某贩卖毒品案的侦查机关,督促其将案件中与刘某某有关的证据固定下来;同时又联系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的侦查机关,督促其开展补充侦查取证工作。
“为了侦查机关有效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我们反复研究,列出了详细的、操作性很强的退补提纲,包括恢复刘某某手机信息,调取微信、支付宝涉毒聊天、转账记录,以及刘某某租乘车辆经过卡口的记录、照片等等。”
同时,为进一步介入引导侦查,该院公诉部门负责人数十次与侦查机关研究证据、沟通会商,并召开案件联席会议,促使侦查机关高效率、高质量完成了补证工作。
“补证工作对追诉漏罪极为重要,直接关系到能否将该案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为此,我们在提出退补提纲时,力争做到抽丝剥茧般细致和精确。”岳阳市检察院公诉一科科长李捷介绍说。
而随着补正工作的逐步深入,检察官案头的卷宗,也从最初薄薄的两本,增加至厚厚的五大本。
但颇为棘手的是,刘某某对自己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一直拒不交代,也不配合调查,直至开庭前都是“零口供”。
“虽然我们通过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他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但我们同样也希望他能够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能够积极悔过。”熊丹语重心长地说。
为此,她一方面在庭前耐心细致晓明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又在庭审讯问中步步追问,击破其供述和辩解中的逻辑漏洞。
最终,刘某某的心态逐渐崩溃,不得不向法庭承认他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部分事实,并在最后陈述阶段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追诉漏罪既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一名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原则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审查案件就像女孩的心思,越细致、越缜密,越好。”熊丹说,这是她办理本案的收获和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