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开设赌场既可能是在现实空间开设赌场,也可能是在网络空间开设赌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此外,由于法律禁止赌博,实践中开设赌场会以某种外表掩盖赌博的真相,如部分游戏机的设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