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对郑某某、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用毒镖毒杀家养狗后进行销售的行为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进行批捕。
2017年6月,岳阳楼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在岳阳洞庭汽车站附近巡查时发现两名形迹可疑的男子,从其携带的蛇皮袋中查获死狗11只。在该局案件分析会上,我院食品药品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根据案情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督促该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立案后,以涉嫌盗窃为办案主要方向进行侦查取证。我院分析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使用毒镖杀狗且手段娴熟,11只死狗的背后可能存在一个集毒杀、处理、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链条,我院侦查监督科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重点放在毒物的成分检测、狗肉的去向及相关下游犯罪上。公安机关根据该院建议调整侦查方向,最终在华容县“某某活鱼行”内查获死因不明的家养狗495只。经突审,该店老板郭某某对从郑某某、李某某处收购被毒狗进行加工、销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梳理现有证据后,我院认为仅以盗窃罪进行定罪的取证难度较高,且打击效果较弱,而毒杀狗后进行销售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是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对查获的狗肉进行抽样检测,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对狗肉销售去向作进一步深挖,扩大打击效果。最终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李某某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一种麻醉剂,大量注射可致人窒息死亡)的弩箭当街毒杀狗,并将毒杀的死狗销至“某某活鱼行”,其行为涉嫌盗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手段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将收购的毒狗和病死狗加工后分别销至钱粮湖及华容县多个商贩,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钱粮湖商户杨某某从郭某某处收购毒狗肉销往市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其余从犯分别被刑拘,一个环环相扣的供销毒狗肉犯罪链条被彻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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