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检察新故事,传播检察好声音,传递法治正能量。【“名楼”说案】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本期主题为《拉人进群能赚钱?我看“刑”》。
“名楼”说案
2020年8月,龚某某通过网友了解到“电销引流”业务可以赚取提成,便先后组织谢某某、汤某某等人在城区内租房,专门进行“电销引流”业务,以“QQ游戏注册”“炒股投资平台”“淘宝刷单”等方式将被害人“引流”(拉入)至诈骗群,再由群里的诈骗集团对其进行诈骗,龚某某等人通过“引流”每单提成45元至80元不等。
2020年11月,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查获该“电销引流”窝点,10余名被害人因“吸粉引流”入群后被骗9万余元。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龚某某等10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龚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
“名楼”释法
本案中,龚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名楼”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套路越来越深,花样也层出不穷。一些网络推广营销类工作因门槛低、赚钱快、收入多,成为不少人的就业选择。从事此类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审查提供信息技术、推广营销的网站、APP是否合法。如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常见的有:为犯罪团伙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批量注册软件;出租、出售个人或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给犯罪团伙使用获取利益......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防范,切莫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