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股东、总工程师。2015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M公司名下某住宅小区开发项目。2016年底项目基本建设完成,按2.1亿元的总价进行结算。
2017年6月,M公司实际控制人得知税务机关将对其房地产企业进行查账征收,为少缴税款,便找上刘某某要求其为工程虚开发票,并表示该行为不会对C公司造成实际影响。刘某某碍于情面便同意为M公司开具发票总计2.7亿元,其中价税50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系M公司恶意取得。至案发时间,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M公司虚增成本5000万元,其实控人分红套现少缴个人所得税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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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向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情况中发现,刘某某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受M公司实控人的威逼利诱,其主观恶性较小。同时,C公司提出企业合规整改申请,从交纳材料中得知,C公司曾获 “AAA级信用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是一家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民营企业。此外,C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核查工作,及时补缴了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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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全案案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报省院批准,决定对C公司适用企业合规改革办理,并向岳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申请专家进行第三方涉案企业合规评查。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考察后,第三方组织人员认为C公司合规整改合格,并出具合规考察报告。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基于C公司合规考察结果,并充分考量C公司的社会贡献及认罪认罚态度,最终决定对其相对不诉。